本文摘要:
基本案情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正式成立。案外人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于2008年6月2日正式成立并于2011年12月26日吊销。 李某于2008年12月入职物流公司,兼任车管保安。后来物流公司口头告诉李某公司将划归物业公司,还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皆改以物业公司员工,一切职务、工资恒定 ... 基本案情 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正式成立。
基本案情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正式成立。案外人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于2008年6月2日正式成立并于2011年12月26日吊销。
李某于2008年12月入职物流公司,兼任车管保安。后来物流公司口头告诉李某公司将划归物业公司,还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皆改以物业公司员工,一切职务、工资恒定 ... 基本案情 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正式成立。案外人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于2008年6月2日正式成立并于2011年12月26日吊销。
李某于2008年12月入职物流公司,兼任车管保安。后来物流公司口头告诉李某公司将划归物业公司,还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皆改以物业公司员工,一切职务、工资恒定,当时物流公司与李某没办理书面中止劳动关系申请或展开经济补偿。2010年8月之后李某的工资由物业公司派发,为2050元/月,工作期间的工资已全部派发。2011年4月13日,李某被物业公司解聘。
2011年5月17日,李某以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仲裁,拒绝:1证实双方2010年8月13日至2011年4月1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物业公司缴纳李某2010年9月13日至2011年4月13日期间2倍工资差额9100元;3物业公司缴纳李某中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00元。物业公司指出,物业公司与案外人物流公司是各自独立国家的法人,彼此之间不存在关系,李某的诉讼对象有误物流公司;物业公司是在2010年8月13日才月工商登记注册,李某不有可能同时为两家几乎独立国家的公司服务。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反对了李某的受理催促。
物业公司上告,驳回诉讼。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最后反对了李某的催促。律师评论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奠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报》第2条所列的各种凭证,对劳动关系展开确认。本案中,李某递交了砖墙物业公司财务专用章的2011年3月工资表、《关于的组织结构以及涉及管理者职务调整的公告》,两份证据相互印证,不足以证实其在物业公司工作,实发工资2050元/月,并于2011年4月13日被物业公司解聘。物业公司主张其与李某之间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原告期限内,没能明确提出推论证明。因此,应该确认物业公司、李某在2010年8月13日至2011年4月1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物业公司并未与李某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不应缴纳李某2010年9月13日至2011年4月13日期间并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14350元(2050元/月×7)。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中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科违法中止,不应向李某缴纳赔偿金4100元(2050元/月×2)。
但是,由于李某申请人仲裁时明确提出的催促,是其对民事权利的权利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其拒绝的2倍工资差额9100元、赔偿金2000元不予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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